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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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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计算票据时效期间,对认定票据权利是否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有重要作用。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如何理解该条中“自票据到期日起”
、“自出票日起”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和“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对于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至关重要。
是从当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还是从当日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根据《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因此,票据时效期间应从票据到期日、出票日等当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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