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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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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按照票据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或发行。
由于票据具有支付、结算、信用、流通功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票据法对各种票据的格式、内容、票面记载都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票据一旦签发,便创设票据进而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票据的签发、转让必须无条件。
在票据关系中“无条件”
体现为:(1)出票人出票时、转让人转让票据时,不得在票据上附条件;(2)承兑人在承兑时、保证人在保证时、背书人在背书时,付款人在付款时,不得附条件。
票据金额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自己支付的票据称为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称为汇票和支票。
前者属于自付证券,后两者属于委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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