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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有如下记载: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据此可见,诸侯之间的官司用邦典裁定,卿大夫之间的官司用邦法裁定,庶民之间的官司用邦成裁定。

我们虽然并不清楚所谓邦典、邦法、邦成究竟差别何在,但至少可以由此推断的是,在《周礼》理想的制度设计里,分别有三种法律以对应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周礼》并不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所主张的是每个阶层的人在自己阶层所对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且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卿大夫的法律之上。

《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载: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卿大夫的适用法律是所谓邦法,邦法给八种人赋予特权:亲族、故旧、贤者、能者、有功者、尊贵者、勤劳国事者和外宾。

东汉大儒郑玄为《周礼》作注,在“议能”

一项上就是引《左传》祁奚开脱叔向时所说的“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

为证,叔向即在“能者”

之列,就算当真有罪,也应以宽免为上,以此激励其他的“能者”

为国效力。

《周礼》当然不是什么可靠的史料,以上内容虽然在先秦文献里可以得到部分佐证,却不能据此确认周代的实际司法。

但是,《周礼》一书所体现的无疑正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结构,这就使它在某种意义上比历史实录更有讨论价值——儒家理想中的法律就是保护特权的法律,儒家理想中的政治就是保护特权的政治;特权不但不是社会必须承担的恶,反而代表着正义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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