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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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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2006年9月29日至2006年10月15日李某、马某、宋某三人先后持刀、木棍在326省道抢劫过往大货车14次,共抢劫现金1900余元,手机3部。
由于当时未破案,所以公安机关不立案。
2006年10月,检察机关接到反映后,派员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公安机关有接警记录、出警记录,却没有立案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材料,达到立案条件,但由于当时未破案,所以不立案。
为此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很快主动立了案。
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有期徒刑5年,宋某有期徒刑13年。
思考:1.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立案的条件?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2.本案中,公安机关因为未能破案而不立案是否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采取的监督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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