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
banner"
>
【引例】
2009年10月2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驾驶陕ABL120牌货车由东向西行至国道108线28#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一未靠近中心线转弯,二未减速让直行车先行,致使大货车与正常行驶在路南机动车道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勉县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勉县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勉刑初字〔2010〕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令叶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共计239841元。
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不服并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不应支持为由将案件发回勉县人民法院重审。
经勉县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除叶某自愿将肇事车辆(价值7万余元)抵作被害人亲属赔偿外,表示无赔偿能力,法院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余损失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思考:1.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是否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