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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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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4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
2011年1月9日上午,张某与王某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
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结果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李某等3人死亡、赵某等9人受伤。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市检察院批准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思考:1.该案在侦查阶段张某、王某可否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他们能委托什么人作为其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什么诉讼权利?
2.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本案中谁可以为李某、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3.本案中若张某、王某均未委托辩护人,什么条件下从何时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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