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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关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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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或微观层面的决定论认为,人的心灵是一架被决定的机器,它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自由意志的概念——这个概念至少区别了许多实际生活中重要的差异,普通人和法律通过谈论它也做出了这种区别。
如果这种决定论的观念与普通人(甚至法律)也想说的某些内容不合,也没有什么大的关系。
普通人的自由意志概念也许是不一致的,这使它在同一时刻可能既是决定论的(因此行为源于性格)又是非决定性的。
如若这样,人们对下述一点也就没什么可吃惊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清晰的哲学说明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普通人区分“自由”
与“不自由”
的程度,并使之合法化。
因此,我们可以说,或者我们是不自由的,但这于道德或法律并不重要;或者我们是自由的,但这又与决定论合拍。
怎么说取决于我们往自由意志概念中填塞多少内容(也即,在我们同意“仅当……一个人是自由的”
这种句子形式的意义上)。
的确,如果我们把这么多东西都塞进这个概念里,致使它矛盾重重,那么随着我们把所有东西都塞给它,我们也就玩完了,因为一个矛盾的主张可以使我们推出任何管他什么的主张。
选译自[澳]J.J.C.斯马特:《伦理学、信念与真理》,第6、7章,洛特里几和基冈保罗出版社,1984。
王今一译,万俊人校。
[1]本文中提到的页码为《伦理学、信念与真理》一书的页码。
——编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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