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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婢女的情感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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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笄而嫁”
是一个女子自然的生命历程。
作为特殊女性群体之一,婢女的情感与婚姻又“独具特色”
。
20世纪30年代的《玲珑》杂志开辟有“法律顾问”
专栏,向人们提供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
有婢女去信称,她自幼被人拐出,卖给人做婢女,过了10年的“牛马生活”
,如今已23岁,“不愿再度牛马生活,欲想择夫出嫁,主人不肯答应,将当作货物卖重价,如私自出来,又恐受法律裁制,惧而未行,不知用何法可以脱此生前地狱”
。
“法律顾问”
给出的答复为:“蓄婢为法令所禁,主人对所蓄婢女,并无监护或保佑之权,司法院有解释可援,既已成年,订婚结婚,尽可自主。”
[1]民国时期,“婚姻自由”
也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那么,婢女群体的婚姻状况如何?“婚姻自由”
是否惠及婢女群体?政府在婢女的婚姻中又发挥着何种作用?这些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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