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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孔雀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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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帝国时期实行的是君主专制。
国王总揽一切大权,任命官吏、颁布法律、统率军队、掌握最高司法权、控制国家土地和其他资源,对外代表国家。
司法方面,孔雀帝国的中央设有最高法院,国王往往亲自过问司法事宜。
孔雀帝国没有法典传世。
据多种资料显示,当时的刑罚十分残酷。
据斯特拉波记载,任何人如果犯有伪证罪,就要砍掉手足;任何使他人致残者,不仅会受到同样的报复,而且还要砍掉双手;假如有人使工匠丧失其手和眼,则要被处以死刑。
佛教文献也说到阿育王设立人间地狱,其中有种种酷刑。
孔雀帝国有一支庞大的军队,据说旃陀罗笈多时可征集到60万兵力。
据麦伽斯提尼记载,孔雀帝国时期专管军事的官吏也分为6组,每组5人。
其中第一组管舰队,第二组管运输军械、人畜的粮草及其他军需,第三组管步兵,第四组管骑兵,第五组管战车兵,第六组管象兵。
孔雀帝国除用军队、法院等机构实行严刑峻法以维护其统治外,还利用特务组织进行统治。
《政事论》中说有固定的密探和活动的密探。
他们既监视一般的人民群众,也监视“国内大臣、王室祭司、军队统帅、太子、宫廷守门人、后宫总管、监狱看守、税务官、司库、地方行政长官、将军、城市大法官……”
他们不仅进行监视,而且进行暗杀、投毒活动。
孔雀帝国时期,全国被划分为若干行省,设总督治理。
主要边远行省的总督往往由王族成员担任(阿育王就曾担任过西北省总督。
羯陵伽被征服后,阿育王也曾派皇亲国戚去统治)。
一些落后地区享有自治权,由各部族首领统治。
图5.2阿育王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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